欢迎光临广东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有限公司官网!
全国咨询热线:400-123-4567
当前位置: 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 服务项目 > 开荒保洁

京法巡回讲堂 “法院+妇联”共促巾帼普法润心田

时间:2024-09-01 01:57:26 作者:小编 点击: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近日,由北京市平谷区妇联主办的巾帼亲情服务队成员培训之“巾帼普法村居行”活动在平谷区兴谷街道与大兴庄镇政府开展。平谷法院干警受邀担任主讲嘉宾,分别走进兴谷街道、大兴庄镇政府,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区妇联巾帼亲情服务队成员及居民群众讲授了生动的法律知识课。

  活动现场,平谷法院法官郑坤、法官助理苏星星围绕“婚姻家庭与妇女权益保护”的主题,挑选了多个贴近妇女生活的典型案例,剖析了法律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及人格尊严权益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从婚姻撤销的法律情形到重婚行为的法律后果,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到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法院干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复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易于理解的生动案例,让在场的每一位听众都受益匪浅。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妇女普遍关心的“外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干警们也进行了详尽的讲解,强调了法律赋予农村妇女的平等权利,不仅鼓励她们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要将知识运用到群众工作中,为乡村振兴贡献巾帼力量。

  平谷区妇联工作人员表示,“巾帼普法村居行”活动是区妇联深化法治宣传、推进妇女权益保护的系列活动,将陆续前往平谷区各乡镇、街道开展系列培训活动,以搭建法律知识与妇女群众之间的桥梁。“随着巾帼普法村居行活动的持续深入,一股强劲的法治春风正吹遍平谷区的每一个角落,为广大妇女群众撑起了一片法律蓝天”,工作人员如是说。

  “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儿童是未来生力军。”习曾如此强调妇女儿童群体的重要性。在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的努力中,“她力量”不容小觑。今后,平谷法院将继续携手平谷区妇联等有关单位,发挥专业优势,延伸司法职能,走在社会治理、群众需要的第一线,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婚姻家庭权益——婚姻因一方重大过错而破裂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尹某(女)与石某(男)于婚后生育一子。后二人关系恶化,石某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儿子,尹某每月给付生活费。尹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石某与他人非法同居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自孩子出生后,石某以种种理由每周半数以上时间不回家居住,孩子一直随同外祖父母居住、生活,不同意由石某抚养孩子。庭审中,尹某提供了石某与案外人崔某(女)在街上行走并牵手和搂抱等视频,以证明石某与崔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在崔某家中非法同居的事实。石某虽然否认与崔某非法同居,但承认录像中女子为崔某。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尹某与石某感情已彻底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孩子长期随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改变居住条件、学校、生活环境不利于青少年成长,故以维持现状为宜;关于石某与他人同居的问题,现有证据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但是结合双方冲突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衣着和石某的说话方式,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石某的这些言行确实伤害到了尹某,对于感情破裂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应酌情照顾尹某一方。

  本案涉及如何认定离婚纠纷中当事人的过错,并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出轨”“第三者”等问题的认定非常谨慎。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然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通常是片段时间内的视频或其他材料,难以证明非法同居关系的持续性,也就难以证实同居关系的存在。因此,女性在遭遇此类情况的案件中,更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本案中,虽然不能认定男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是男方某些不妥当、不道德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关证据及其自述予以证实。从社会一般常识经验判断来看,男方对于离婚存在过错,对于感情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法院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体现了对离婚案件中非过错方的保护。

  姜某(女)经求职网站推荐,进入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姜某在职前两年内不能怀孕生子,否则自愿同意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次年,姜某结婚并怀孕,因妊娠反应剧烈,请了一个月保胎假,但在此期间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完成了公司例行工作。五个月后,该公司以姜某违反合同约定且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为由,对姜某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将其由文员职务调整为保洁岗位,工作职责和办公地点亦予以变更,工资随之降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撤销公司单方调岗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不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曾经对姜某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也没有提交姜某不符合其岗位要求的具体证据,以及双方协商调岗达成一致的证据。劳动合同约定“所有女职工在职前两年内不得怀孕生子”的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生育权,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故该公司以姜某违反约定且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而做出的调岗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对姜某要求按原合同履行的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三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生育的条款,并以此为由随意对女职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迫使女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限制生育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调岗具有必要性,但须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此外,调岗的程序必须合法,即调岗需要经过双方的认可,用人单位不能未经孕期女职工同意擅自调岗。

  杨某某(女)与张某某(男)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杨某某将户口迁至张某某户内。2009年颁发的张某某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5人,杨某某系承包共有人之一,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为8.27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21年7月,杨某某与张某某调解离婚,但未对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分割。离婚后,杨某某的户口仍在前夫张某某户口所在村,在其他村也未取得承包地,现杨某某诉请要回属于自己的承包地。

  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张某某释明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并认定杨某某在离婚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季种植的农作物收获后十日内,将家庭承包的8.27亩土地中的1.65亩交由原告杨某某承包经营,承包地块的坐落由村委会予以调整。

  受“妻从夫居”传统婚嫁习俗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后往往将户口迁至婆家,一旦离婚,其在婆家村分得的土地可能被前夫家独自占有经营,或被村集体收回,依法享有相关权益面临现实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妇女特别是离异妇女在土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据此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工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