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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9-06 04:08:29 作者:小编 点击:

  pg模拟器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孵化中小企业和项目,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为我市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发展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开发区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开发区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开发区有关部门签订标准厂房使用或购买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与开发区招商部门或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投资协议或创业协议),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依法办理了产业、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标准厂房必须整层租赁,招商部门对于要求租用标准厂房不足一层的企业不予签订入园协议。

  第七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自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三个月施工期,以便企业进行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施工期内只收取物业管理费,免收房屋租金。

  第八条入驻标准厂房实行先交费、后入驻的原则。应交的费用为: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

  第一期至第三期标准厂房:租赁面积2000㎡以内收取押金10万元;面积2000-4000㎡收取押金20万元;面积4000-7000㎡收取押金30万元;面积7000-10000㎡收取押金40万元;面积10000㎡以上的每增加3000㎡增收押金10万元;增加幅度不足3000㎡的按3000㎡收取押金。

  第四期标准厂房:租赁面积2500㎡以内收取押金10万元,面积2500㎡以上的每增加1000㎡增收押金5万元,不足1000㎡的按1000㎡收取押金。

  在进行企业项目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从其履约保证金直接结转。企业承租期间诚信经营、服从管理,则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如数退还,否则,扣除押金,并追偿所造成的损失。

  租金标准为:租金采取免一减二的政策,即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从第三年起收取全额租金。第一期至第三期多层厂房标准:第一层每月每平方米7元,第二层6元,第三层5元,第四层4元;第四期厂房标准:第一层8元,第二层7元,第三层6元,第四层5元,第五层4元;层高7米以上的标准厂房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收租金,钢架结构的厂房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收租金。租金必须在合同月每三个月的首月15天前预交三个月的租金,逾期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逾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企业与创业中心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时交纳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此后,物业管理费与租金同时交纳。

  第九条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必须具备如下程序:与开发区有关部门签订入园协议——凭《入园协议》原件、项目保证金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与创业中心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凭《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到财务部门按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凭交费凭证办理厂房钥匙、水、电等物业交接手续。

  企业不履行上述程序,不得入驻和使用标准厂房,特殊情况需要入驻使用的,由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十条根据企业实交生产经营性税收的情况,租金实行以下奖励措施:

  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到100元,按每月每平方米奖励1元,每平方米纳税额超过100元的部分每超过30元,每平方米增加奖励1元,奖励金额上限为全年租金总额。税收奖励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到期后,由企业向创业中心申报,由创业中心组织招商局、财政局、产业局进行核实后,由创业中心衔接财务部门,在企业已经交纳的租金中奖励。

  第十一条凡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的企业,获国家和省名牌产品奖的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前景好、产出强度大、税收高的重点项目,经企业申请,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企一议”的方式,确定标准厂房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标准厂房是开发区孵化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的平台,入驻企业必须按与开发区招商部门签订的入园协议进行项目建设。凡改变标准厂房使用性质,将标准厂房建设为仓库使用的,租金不分楼层,一律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收,并同时取消一切优惠奖励,由创业中心呈开发区招商和产业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为实现标准厂房的循环利用,加快项目孵化进度,督促企业在最短时间发展壮大,使新的项目能进入创业,《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由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同意后才能续租,并且厂房租金不再优惠。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责任自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对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开发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创业中心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门前三包、职工教育等。

  第十五条加强入驻企业流动人口管理。企业必须在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后的第四个月,向创业中心呈报《企业全体员工名册》,此后每半年向创业中心呈报《企业全体员工名册》。《企业全体员工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存创业中心,另一份由创业中心审核后呈开发区公安部门。名册的具体栏目、内容由创业中心商公安部门确定。

  (一)租赁或购买的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以及使用标准厂房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和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创业中心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电、供水、排污、供汽(气)、消防、路灯、通讯、绿化等设施,由创业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四)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创业中心,经创业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企业自负。

  (五)货运电梯管理。电梯运行的电费、年检费、维保费、维修费由使用电梯的企业负责,多个企业共用一台电梯所产生的费用,由使用企业协商处理。

  (六)计量仪表管理。创业中心负责企业首次入驻后使用的计量仪表的安装与调试,企业使用一年后的计量仪表发生故障或损坏,由企业负责更换,一年以内发生故障或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创业中心负责更换新表。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汽(气)、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规则。

  第十八条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二十条入驻企业违反所签订合同、出现上述禁止行为或违反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扣除押金,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入驻企业拖欠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汽(气)费等费用的,由创业中心下达限期交纳相关费用的通知,并按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天数,每天加收拖欠费用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仍然不交的,创业中心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汽(气)等措施,并解除合同、扣收租赁押金,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入驻企业生产需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及环保要求,凡不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创业中心有权停水停电、强令整改到位。

  入驻企业有窃电窃水情形者,创业中心经核实后可处以偷逃费用10倍的罚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两次以上出现此类现象的解除租赁合同,扣收租赁押金。

  第二十一条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入驻企业施工期满,正式生产前,由招商部门组织产业、经济秩序监督、环保、创业中心等部门按照入园协议进行验收,在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情况下,方可正式生产。企业违反入园协议和有关法规政策的,由验收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招商部门在招商过程中,不得招进使用厂房面积不足一层的企业,并要充分考虑标准厂房的承载能力,及时与创业中心进行衔接,并将使用标准厂房的入园协议呈创业中心一份;每月底,创业中心需向招商局提供一次标准厂房使用情况表。

  (二)会计核算中心要做好对创业中心应收费用、欠收费用与滞纳金的复核与反馈,每月的月中和月末向创业中心提供各入驻企业缴费情况表,并配合创业中心对欠费企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创业中心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向企业发出的费用催缴单以及强制措施通知单,均抄送会计核算中心一份。

  (三)公安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入驻企业员工变动情况,创业中心应做好《企业全体员工名册》的催报工作。

  (四)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对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创业中心应做好配合。

  第二十三条由创业中心管理的其他非标准化的生产经营场地场所,同样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标准厂房内专设大学生创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签订创业协议后,参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已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在续签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时,合同内容按本办法规定的条款执行,总租赁期自首次签订租赁合同时进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退出机制: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签约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者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备注:开发区招商协议中,租赁厂房优惠条件有特别规定的,按招商局招商协议中协议条款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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