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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请月嫂 别忘签订“责权利”合同

时间:2024-08-28 05:32:40 作者:小编 点击: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聘请月嫂时,一定要与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同时,还应该尽可能地将服务公司人员口头承诺的内容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避免产生纠纷后无依据遵循。

  2011年12月7日,王先生与月嫂公司签订了月嫂服务合同,月嫂公司指派月嫂赵某到王先生家服务。但是由于赵某护理不当,使王先生的女儿在出生后10天就出现流脓鼻涕发烧的体征。经儿童医院诊断,王先生的女儿患上了新生儿肺炎和并发败血症及心肌损害。治疗基本痊愈出院时,被判定为轻度耳聋,治疗过程15天,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王先生认为,由于月嫂护理不当,给他们全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因此起诉索赔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月嫂赵某对孩子进行护理时,因护理不当造成孩子受凉住院,由于月嫂赵某是由月嫂公司指派到王先生家的,因此月嫂公司应该对此承担责任。法院同时指出,王先生女儿患病与月嫂的护理、新生儿的体质及家长对其的监护均有一定的关系,因此酌情判决月嫂公司退还月嫂费6100余元,并赔偿王先生5000元。

  2010年7月底,爱婴月嫂服务中心与株洲市民阿丽签订了一份客户服务合同,指派育婴员袁某为阿丽母女提供产妇、新生儿产后保健和生活护理工作,时间一个月。同年9月11日凌晨4时,袁某给妞妞吸食牛奶后,因疲惫睡着,未能及时发现妞妞吐奶。早上醒来时,妞妞已死亡。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妞妞的死亡原因是“因肺支气管异物堵塞,导致婴儿窒息死亡”。随后,阿丽夫妇将爱婴月嫂服务中心及其主管和开办两个单位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责任,不要求袁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在为妞妞服务时因为过错导致妞妞死亡,应该负此事全部责任。袁某为服务中心员工,所以袁某在阿丽家的服务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该由服务中心全部承担,服务中心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2012年4月,家住城关区的董女士来到城关区法院,打算起诉自己雇佣的月嫂。董女士说,自己通过朋友介绍找了一名“母婴之家”家政月嫂公司的月嫂,当时此人称自己是公司中的顶级月嫂,一个月的费用仅次于金牌月嫂要6000元,由于当时董女士的孩子已经出生一周左右,仓促中也没有与该月嫂签订合同,也没对照该月嫂身份证件并查看其所在公司的情况,就先预支了3000元工资给该月嫂。没想到这名月嫂没干几天就不辞而别了,董女士回头再找所谓的“母婴之家”才发现,该公司也已人去楼空。由于董女士与该月嫂既没签订合同也没有保留该月嫂有效身份证件,因此让本来一件很容易胜诉的民事案件难以立案。董女士手中除了有一张该月嫂的名片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何炜:主要原因是服务市场需求大、服务人员能力差。月嫂一直都是各家政服务公司的竞争热点,此类家政服务公司数量急速增加,以致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大多数月嫂经老乡或熟人介绍而加入此行业,不少人是由普通保姆转行做月嫂的,未经过正规的业务培训,无从业资质,缺乏基本的产妇、婴幼儿护理常识,更无相关从业经验,或仅凭农村老家的育儿经验提供服务,难以满足客户的现代家政服务需求。有的月嫂缺乏责任心,向家长隐瞒婴幼儿的病情,以致贻误治疗。

  张成阁:另外,服务公司虚假宣传是导致此类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服务公司为争取客户,打出“星级月嫂”、“某某世界著名高级育儿师”等旗号,虚夸月嫂的职业资质和从业经验,在签约前作出各种难以兑现的口头承诺,甚至在月嫂人手不够、工作安排已满的情况下仍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随便派个保姆应付。有的家政公司在接到客户投诉后不及时处理,采取拖延或逃避的方式,以致引发纠纷。

  主持人:因护理不当导致婴儿受到伤害或患病是月嫂服务纠纷的最多因素。一旦发生纠纷,雇主该如何保留证据?服务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成阁:从多个与月嫂有关的案件中不难发现,这类案件有两种类型,一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它属于侵权类纠纷。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雇主遇到纠纷时应当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来保留证据,比如在月嫂护理期间母婴不能生病、且生病就由月嫂公司负责的条款;合同中约定,婴儿在一定时期内全托给月嫂护理、照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月嫂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体温测量,或者月嫂把婴儿忘在了一边被冻生病,雇主就可以保留证据,追究月嫂公司的护理责任。总之,要想追究月嫂的责任,雇主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月嫂存在过错,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何炜:服务公司是对婴幼儿和孕产妇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月嫂应当知晓护理婴儿的基本常识,雇主有理由相信其是进行婴幼儿护理的专业人士。由于月嫂是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行为系中心指派的职务行为,因此服务中心对月嫂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何炜:首先要选择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验看公司营业执照、月嫂的健康证明等材料;其次要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要在合同中写清月嫂的工作职责、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确保纠纷发生时能准确界定法律责任,一旦发生纠纷要注意pg电子平台收集证据。一定要与家政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同时,还应该尽可能地将家政公司人员口头承诺的内容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避免产生纠纷后无依据遵循。此外,如向家政公司交纳费用,应当索要发票或收据作为凭证。

  张成阁:也有不少雇主为了少交或者不交管理费,私下与月嫂达成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不属于用人单位,雇主与月嫂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月嫂如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与雇主发生纠纷,只能适用民法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合同违约赔偿的一般规定。由于私签行为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损失,月嫂往往不辞而别,雇主投诉无门,只好自吞苦果。(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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