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东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有限公司官网!
全国咨询热线:400-123-4567
当前位置: 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 服务项目 > 厂房保洁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时间:2024-08-21 23:11:11 作者:小编 点击:

  第七条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释义】本条是对有关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的规定。

  一、所谓政策,从总体上讲,是指国家、政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根据自己的政治路线,结合当时情况和历史条件制定的行动准则。经验证明,正确的政策对于实现党和国家的一定目标,往往会发挥极大的作用。本条所指政策,是国家政策而非政党政策。在国家政策中,包括国防政策、外交政策、教育政策、科技政策、人口政策、环境政策、财政政策等等。上述的政策,或多或少都与清洁生产有关,但对于直接推动清洁生产而言,最重要的,是经济政策。

  二、所谓财政政策,是指国家调整资财的收入与支出管理活动的行动准则。所谓税收政策,是指国家调整向何种对象、按照何种税率征税的管理活动的行动准则。所谓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支持或者限制或者禁止某些产业的行动准则。所谓技术开发政策,是指国家支持发现或者发明先进技术以供利用的行动准则。所谓技术推广政策,是指国家支持将先进、适用的技术,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手段,普及应用于工农业等领域的行动准则。

  以上所述的经济政策,由于与发展清洁生产关系非常重大,所以本法专门列出独立的一条,对政府如何运用经济政策手段支持清洁生产作了重要规定。上述各项经济政策,如果制定得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就有助于实现本法的制定目标,即发展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才有权制定,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至于产业政策和有关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政策,国务院、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权制定,因此本法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三、根据本条,国务院应当抓紧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运用财政和税收手段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应当抓紧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政策和技术推广政策,从产业支持、技术支持等角度促进清洁生产的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的规定。

  一、所谓规划,一般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所谓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推行清洁生产的全面而长远的发展计划。

  实施清洁生产为什么需要制定推行规划?这是由推行清洁生产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决定的。首先,实施清洁生产涉及的方面十分广泛,既包括工业领域、又包括农业领域、还包括第三产业等领域,因此,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其次,实施清洁生产又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各方面的困难很多,需要一年又一年、一代又一代地坚持下去,客观上要求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再次,实施清洁生产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这里既包括人才和资金方面的,又包括技术、物资等方面的,还包括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虽然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清洁生产,但该规划比较原则,所以,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以促进清洁生产在我国的全面实施。

  二、如何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根据本条的规定,该规划的制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之所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该规划,其依据是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等规定。同时,考虑到清洁生产的推行离不开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部门的支持,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时,要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既要发挥“牵头”的作用,又要发挥有关部门的积极性。而有关部门既要认真负责,又要做好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所有的部门既认真负责、又互相配合,才能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清洁生产推行计划。这里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释义】本条是对地方政府促进区域性清洁生产作出的规定。

  一、所谓行政区域,是指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区范围。所谓区域性的清洁生产,是指相对于单个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而言的。本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基础上,在地区的范围内组织好清洁生产,解决单一的企业所解决不了的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节约、污染防治等难题。在某个城市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某金属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渣,按照计划要在指定的地方填埋;而本城的另一个工厂需要这种废渣作生产原料,却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向异地的企业购买,结果造成资源的浪费和运输的紧张以及生产成本的提高。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有关的人民政府能够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促进企业在资源节约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区域性的清洁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二、如何促进区域性的清洁生产?根据本条规定,应把握以下几点: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清洁生产的组织和促进工作;2.这些政府要对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作出合理的规划;3.这些政府要抓好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作;4.这些政府要促进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促进区域性清洁生产的目的,是实现区域范围的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本条出现了“发展循环经济”一词。由于它对于非专业人士比较陌生,因此有必要专门作出说明。我们知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传统社会发展模式的一对固有矛盾。为解决这个问题,不少国家的政府和社会组织提出了一系列的发展模式和战略,其中,发展循环经济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一种发展思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趋向是,按照自然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所提供的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和合理化。发展物尽其用的循环经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发展经济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之间的尖锐矛盾。

  传统经济是由“自然资源--产品--污染物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经济。在这种经济过程中,人们以越来越高的强度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开采出来,在开采、加工、消费的过程中又把污染物和废物大量地排放到环境之中,对资源和能源的利用往往又是一次性的,危害极大。而发展循环经济所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循环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成一个“自然资源--产品--资源再生”的物质不断循环流动的过程,使得这个经济活动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物。循环经济化解了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矛盾,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环境保护必然的战略选择。

  循环经济已经在一些发达国家中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无论是在企业层次进行的污染物排放最小化实践,还是在区域工业生态系统内企业间废物的相互交换,或者再到产品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和能量的转换循环,都有许多成功的实例。其中比较成功的是日本和德国。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立法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资源的“循环型社会”。目前,日本已经制定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有效利用资源促进法》、《建设再利用法》、《容器再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食品再利用法》等七部法律。从2001年4月起,日本开始实施这七部法律,争取一边控制垃圾数量,实现资源再利用,一边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奠定基础。

  德国分别于1991年和1996年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规定对废物管理的首选手段是避免其产生,然后才是循环使用和最后处置。德国法律明确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版和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要达到80%。在德国的影响下,欧盟和北美国家相继制定了一大批旨在鼓励二手产品回收、绿色包装等法律,同时还规定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复用或者再生的具体目标。

  四、“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在循环经济崛起并日益发展的今天,这句话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在许多国家,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产业。据统计,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再生资源回收总值已达到每年2500亿美元,并且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全世界钢产量的45%、铜产量的62%、铝产量的22%、铅产量的40%、锌产量的30%、纸制品的35%来自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利用再生资源进行生产,不仅可以节约自然资源,遏制垃圾泛滥,而且要比利用天然原料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今天,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从垃圾中寻找财富,一些昔日的废弃物如今成了宝贝。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建立一整套法律和制度体系作保障。在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框架的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及时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这对我国资源节约和原材料的综合利用,进一步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释义】本条是对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的规定。

  一、所谓清洁生产信息系统,是指为社会各界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情报服务的体系;所谓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是指为社会各界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性指导意见的服务系统。

  为什么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目的在于解决和克服一些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时遇到的信息和技术方面的障碍。这里所称信息方面的障碍,主要是指企业因某些原因无法全面或者及时了解有关清洁生产方法、清洁生产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和清洁生产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情况,从而缺乏或者丧失选择清洁生产方法、技术、清洁产品和设备以及合理利用可再生的废物的机会。一些偏远地区的企业和广大的中小型企业,信息缺乏的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影响清洁生产推广的瓶颈。

  二、由于向社会提供清洁生产信息服务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普通的个人和企业难以独立担当此任。当然由政府直接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也不够妥当。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由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支持有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该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这样可以发挥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从而促进清洁生产的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政府通过发挥社会活动管理者和组织者的功能,运用组织、支持的手段和方法,使有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起清洁生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再通过该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行,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服务。这些有关的信息和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清洁生产的方法;2.清洁生产的技术;3.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信息;4.清洁生产的政策(含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等。

  三、如何建立清洁生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根据本条的规定,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都有义务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也就是说,上述的“组织和支持”的义务,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义务。2.上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清洁生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方面,应当从事的是“组织和支持”工作,而不是直接建立具体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体系,亲自进行具体的信息和咨询服务。3.上述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体系所从事的,主要是向社会提供有关的清洁生产方法、清洁生产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目的在于为社会开展清洁生产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十一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释义】本条是对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的规定。

  一、所谓清洁生产的导向目录,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清洁生产项目的政策性文件,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即是。所谓清洁生产指南,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旨在宣传和推广清洁生产的宣传品,其中有的正式出版,有的在内部印发使用。例如,1997年8月由北京市环保局组织编写的《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指南》一书,概述了实施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步骤,对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和有关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具有很大的参考作用。所谓清洁生产的技术手册,也是指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旨在宣传和推广清洁生产的宣传品,既可以正式出版,也可以在内部发行使用。它与上述“指南”所不同的,是“宣传”的成份少一些,技术的成份多一些,具有较强的技术工具书的性质。

  在本条中之所以要求有关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目的在于从政策上推动清洁生产,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指明投资的方向,同时为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政策依据。本条之所以还规定有关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有关的“指南”和“技术手册”,主要是考虑到清洁生产是一项新生事物,在我国从总体上看仍属于起步阶段,因此,通过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等形式,普及清洁生产方面的科学知识,可以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挥实实在在的指导性作用。在这方面,国内国外都有不少成功的经验。

  二、如何做好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的制定工作?根据本条第一款,该目录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也就是说,有权制定和发布该导向目录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无权发布;而在中央人民政府方面,是由国务院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与此同时,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从事这项工作时,要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能一家专权。在制定和发布的时间上,本款要求“定期进行”,而不能主观随意进行。更不是今年制定和发布,明年后年就不再搞了。至于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的范围,应当是十分广泛的,既包括清洁生产的技术、工艺导向目录,也包括清洁的设备和产品的导向目录。2000年,为了指导有关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国家经贸委公布了《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为建设项目在当前阶段选择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供了一定依据。

  三、如何编制好“清洁生产指南”和“清洁生产技术手册”?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有责任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清洁生产技术手册”,而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2.上述有关部门介入“清洁生产指南”和“清洁生产技术手册”的编制工作,并不是直接编写,而是组织编制。具体的编制工作应当由有关的社会组织进行,如由有关的“学会”、“协会”负责编写;3.“清洁生产指南”和“清洁生产技术手册”,应当根据行业和地区的特殊性,分别进行。这样做可以有针对性地指导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清洁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限期淘汰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名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和转让的制度。我国之所以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问题非常突出,很大程度上在于企业至今仍在使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因此,国家对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升级换代,减少资源浪费和控制环境污染,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

  二、如何贯彻实施本条规定的限期淘汰制度?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淘汰的对象。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加以淘汰的对象包括四种,一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二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以上两方面包括土法炼油、平炉炼钢、汞法制碱、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三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四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产品等。后两方面包括叠轧冷板、1800千伏安以下的钛合金电炉、2V-0.3/7、V-0.3/7空气压缩机、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等,还包括严重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空调、电冰箱、炉具等。

  (二)关于应当淘汰的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目录。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对应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实行目录制度,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目录。1997年6月,国家经贸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分别不同情况淘汰了15种工艺与设备。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又公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分别不同情况立即淘汰或者限期淘汰20种生产能力、36种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58种落后产品。1999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涉及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石油化工、建材、机械、印刷业(新闻)等8个行业,共119项。2002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又公布了第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2]32号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该第32号令中指出:制定本目录的目的,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本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陆续分批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具体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目录调整《禁止进口目录》,并对外公布实施;本目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企业认真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该第三批淘汰目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至于某种落后生产能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具体淘汰期限,从2002年到2005年不等,在目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淘汰目录的法律地位,本法未作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与有关的法律相衔接。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因此,在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同时,还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所指的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所指的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同一个部门。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的规定。

  一、近20多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的环境标准。为提升和支持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和鼓励公众的绿色消费方式,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建立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也称生态标志,该标志不同于一般商标,它是指通过产品或包装的印记表明这些产品比其他功能和竞争性都类似的产品更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这些产品从最初开始设计时,就考虑到人们在使用中和使用后,不会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与资源产生危害或者产生的危害较小。这些产品具有的特征是: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用后易于回收,可再用,可更新;包装合理,功能合理,使用寿命长,易处理与降解。因此,这些产品的标志代表了对产品质量的一个全面评价,这一标志制度的应用可以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绿色信息,同时,也会对我国绿色市场的成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实施了生态(环境)标志制度,如1978年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生态标志制度的国家,德国将推行生态标志的行动称为“蓝色天使”计划,目前其绿色产品数量达5000多种。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日本、芬兰、冰岛、瑞典等国家于1989年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1993年,我国开始发布了环境标志图案,1994年正式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1995年3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宣布了我国首批环境标志产品名录,包括6类11个厂家的18种产品。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200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了《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11号文),明确了认证认可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同时提出了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体系。2002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已将相关机构调整为中国认证认可委员会、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和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承担上述三个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因此,涉及的环境标志和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也统一归口到了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工作之中。

  三、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这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清洁生产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比较宽泛,并且各行业和产品的发展水平不一,本法列举了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三个产品类型,其他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类型还有低噪声型、无毒害型、低排废或零排放型等。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以更好推动清洁生产的发展,本法还明确要求对批准设立的产品标志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的规定。

  一、加大科研与技术开发的投入力度、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和推广,是促进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大力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支持与清洁生产相关的科技发展,深入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对于促进清洁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清洁生产技术属于科技成果,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属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条文中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三定方案”,对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如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的规定。

  一、清洁生产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策略,但是,目前我国实施清洁生产工作存在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一些政府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明确的清洁生产意识,思想观念落后;许多企业领导没有将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未能把污染预防的思想贯彻于生产、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在企业中缺乏强有力的清洁生产管理机构,没有明确的清洁生产目标、行动规划和相应的制度措施,严重影响企业有效推行清洁生产活动的开展;企业员工对清洁生产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企业员工参与清洁生产程度较低,使清洁生产成为少数人的活动。因此,要成功地实施清洁生产,必须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并得到他们的广泛支持,有必要运用加强正规教育、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宣传教育手段,保障清洁生产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进行清洁生产的教育和培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已形成了环境保护的教育与培训体系。在教育方面,在中小学教育中设置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课程并编写了教材,在高等教育中许多大学设置了环境科学与环境工程专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有培养环境保护专业的大学,还有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这些教育与培训机构在今后开展清洁生产的教育与培训中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推动清洁生产从概念培训逐步进入学校课堂的正规教育和业务培训,本法明确要求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即把清洁生产的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清洁生产技术培训中,当然,其中的培训还应当包括清洁生产的管理和方法上的培训。

  三、本法还明确要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广为宣传清洁生产的效益和意义,从而使广大公众加深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都关注清洁生产工作的局面。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政府应当优先采购并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规定。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所有经济活动的舞台,而供给与需求则是决定市场的主要因素,只有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和其他绿色产品创造有效的需求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绿色及环保市场的快速发育和完善,推动清洁生产活动蓬勃进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也是市场上很大的消费者,因此,政府完全可以用自己的消费行为来引导社会公众的消费行为。例如,在美国,美国环保局首先公布了若干指导原则,用于政府机关优先采购各类再生产品和对环境与资源友好的产品。目前,在美国联邦政府工作人员使用的许多电脑是节能型的产品,联邦政府大楼中运行的中央空调大多数是绿色环保型产品,政府的消费方式对公众的消费方式起到巨大的导向作用。为此,本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二、本法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引导人们转变消费意识,促进人们逐渐使用和消费对环境与资源无害的产品,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推动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市场发育和完善,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释义】本条是对在媒体上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的规定。

  在媒体上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也称“黑名单制度”。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有利于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工具,促进企业增强污染预防的观念,形成有利于推动清洁生产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国外的实践证明,“黑名单制度”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比如,在加拿大,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如何,企业十分害怕被列入“黑名单”,由于政府是通过传媒包括互联网予以公告,一旦被列入“黑名单”,该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会受到巨大的不利影响,可谓臭名彰显。对于股票上市的企业而言,其股价必然大跌,严重影响其今后的融资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而言,也可能因被政府出示黄牌警告面临着难以继续经营的风险。为此,本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根据本法规定,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就要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广大公众有权监督污染严重的企业是否减少了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从而为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强大的动力和压力。pg电子游戏官网


工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