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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8-18 21:44:51 作者:小编 点击: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吉林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加强领导、科学统筹、密切配合,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水平,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通过聘请单项专业性服务组织、劳务人员或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人员实施;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无资质要求的,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推动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 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管理;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且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业主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制定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作为组织业主自行管理的组织机构;

  (二)业主自行管理的区域范围、时间期限、pg模拟器具体事项、具体方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方式;

  (三)业主自行管理需要选聘专业性服务组织的类型、条件、期限以及选聘方式;

  第七条 业主自行管理方案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或者经业主共同决定。决定后,1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代表业主与专业性服务组织、劳务人员、业主签订协议,约定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六)电梯、消防、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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