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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6-28 22:57:53 作者:小编 点击:

  pg电子平台为规范保洁队伍及其工作机制建设,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保洁队伍,是指地方政府、相应管理部门或单位等采取划拨经费、落实编制,或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的清扫保洁机构;所称工作机制,是指保洁标准、保洁周期、人员数量、车辆配置、队伍形象,以及在成效监管等方面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1.1道路(街道)、广场地面,以及附属的人行道护栏、路灯、盲道等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城市部分的相关规定。

  2.1.2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附属绿地的保洁要求,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园林(庭院)绿地治理标准》城市部分的相关规定。

  2.1.3电力电讯等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线建设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城市部分的相关规定。

  2.1.4户外广告、灯箱、店招店牌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治理标准》城市部分的相关规定。

  2.1.5街坊内各种市场、沿街小商铺和临时性摊点的设置和保洁,应不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治理标准》城市部分的相关规定。

  2.1.6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及其相关标识标牌等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政环卫设施治理标准》城市部分的相关规定。

  2.1.7垃圾、污水等废弃物排放的清洁要求,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废弃物处置标准》城市部分的相关规定。

  2.1.8社区与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要求,按其道路、广场或绿地的功能分区,参照上述相应治理标准执行。

  2.2.1保洁队伍人员数量,原则上按主干道、繁华商业区、广场等重点地段每2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少于1人,次干道和支路每3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少于1人,其他地段每4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少于1人的标准组织。

  2.2.2大型清扫保洁车辆(垃圾车、洒水车、清扫车等)的配置,原则上按不少于每万人2.5辆的标准配置,并按每车100-1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停车场;各类大型车辆的构成比例,以及小型车辆(密封式垃圾三轮等)、一般清扫保洁工具的配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2.3清扫工作的机械化率,大城市应不低于40%,中小城市应不低于20%。

  2.2.4清扫作业的周期、每日清扫作业和保洁作业的具体时段按照夜间清扫、白天保洁的原则安排。原则上每日7:00前应完成1次普扫,每日7:00-22:00为保洁时间(作业时间可根据季节变化进行调整);每日用大扫和降尘软扫全面清理人行道灰尘不少于1次,重点地段不少于2次。

  2.2.5冲洗除尘原则上应安排在每日凌晨0:00-7:00(作业时间可根据季节变化进行调整),每日1次;冲洗除尘范围一般应包括城市中心区、主要道路、广场和入城口等区段。

  2.2.6清扫保洁过程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禁止作业车辆出现逆行和违章停放、违章掉头等情况;实施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应按照相应的操作技术规程执行,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或影响行人。

  2.2.7清扫保洁时收集的垃圾杂物应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或就地焚烧,不得扫入绿地和道路雨水口内;作业中产生的废水应集中排入下水道,不得随意泼洒。

  2.3.1清扫保洁车辆:采用统一外观、色彩和标志的洒水车、密封式垃圾车、斗式垃圾三轮车等。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车身标志清晰,无垃圾吊挂和残留污垢污泥现象。

  2.3.2清扫保洁工具:采用统一规格、型号的大扫帚、软扫帚、密封式撮箕等,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2.3.3清扫人员着装:清扫保洁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工作服应当有警示标志并有所在单位的中文标识,并佩戴统一工作牌上岗作业。工作服应保持整洁得体,有良好的专业工作人员形象。

  2.4.1制定人员编制与经费划拨计划,组建专职保洁队伍;或制定地方保洁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选择承担清扫保洁工作的单位,建立市场化保洁机制。

  2.4.2保洁工作由不同单位承担的,应当以合同或任务通知书的形式,划分清扫保洁责任区,明确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保洁标准等任务和责任内容。

  2.4.3保洁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内部分工和操作规程;地方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检查监督办法,对行人、车辆乱扔垃圾废物,以及清扫保洁单位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教育和处罚规定。

  3.1.1道路(街道)、广场地面,以及附属的人行道护栏、路灯等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乡镇部分的相关规定。

  3.1.2公园绿地、街头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保洁要求,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园林(庭院)绿地治理标准》乡镇部分的相关规定。

  3.1.3电力电讯等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线建设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乡镇部分的相关规定。

  3.1.4户外广告、灯箱、店招店牌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治理标准》乡镇部分的相关规定。

  3.1.5街坊各种市场、沿街小商铺和临时性摊点的设置和保洁,应不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治理标准》乡镇部分的相关规定。

  3.1.6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及其相关标识标牌等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政环卫设施治理标准》乡镇部分的相关规定。

  3.1.7垃圾、污水等废弃物排放的清洁要求,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废弃物处置标准》乡镇部分的相关规定。

  3.1.8社区与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要求,按其道路、广场或绿地的功能分区,参照上述相应治理标准执行。

  3.2.1保洁队伍的人员数量,原则上按重点地段每4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道路每8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少于1人、其他地段每10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的标准组织。

  3.2.2聚居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原则上按每万人1辆的标准配置大型清扫保洁车辆(垃圾车、洒水车、清扫车等),并按每车50-1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停车场;各类大型车辆的构成比例,以及小型车辆(密封式垃圾三轮等)、一般清扫保洁工具的配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3清扫作业的周期按照夜间清扫、白天保洁的原则安排,每日清扫作业和保洁作业的具体时段,原则上为每日1次普扫,早7:00前完成,每日7:00-22:00为保洁时间(作业时间可根据季节变化进行调整)。

  3.2.4重点地段和主要道路的冲洗除尘,原则上应安排在每日22:00后至次日凌晨7:00前进行(作业时间可根据季节变化进行调整),每2日1次。

  3.2.5清扫保洁过程应避开集贸或其他高峰时段,并按照相应的操作技术规程执行,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或影响行人。

  3.2.6清扫保洁时收集的垃圾杂物应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或就地焚烧,不得扫入绿地和道路雨水口内;作业中产生的废水应集中排放,不得随意泼洒。

  3.3.1清扫保洁车辆:采用统一外观、色彩和标志的洒水车、密封式垃圾车、斗式垃圾三轮车等。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车身标志清晰,无垃圾吊挂和残留污垢污泥现象。

  3.3.2清扫保洁工具:原则上应采用统一规格、型号的大扫帚、软扫帚、密封式撮箕等,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3.4.1制定经费划拨与人员编制计划,组建专职保洁队伍;或制定地方保洁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选择承担清扫保洁工作的单位,建立市场化保洁机制。

  3.4.2保洁工作由不同单位承担的,应当以合同或任务通知书的形式,划分清扫保洁责任区,明确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保洁标准等任务和责任内容。

  3.4.3保洁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内部分工和操作规程;地方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检查监督办法,对行人、车辆乱扔垃圾废物,以及清扫保洁单位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教育和处罚规定。

  4.1.1道路、街巷、公共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村庄部分的相关规定。

  4.1.2庭院绿地的清洁要求,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园林(庭院)绿地治理标准》村庄部分的相关规定。

  4.1.3电力、通讯等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线建设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村庄部分的相关规定。

  4.1.4广告、招贴及其他摊点和小商业的设置和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治理标准》和《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治理标准》村庄部分的相关规定。

  4.1.5公厕、垃圾收集点及其相关标识标牌等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政环卫设施治理标准》村庄部分的相关规定。

  4.1.6垃圾污水排放的清洁要求,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废弃物处置标准》村庄部分的相关规定。

  4.2.1保洁人员数量按村庄公共空间(道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计算,原则上每10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

  4.2.2保洁工具和小型车辆(密封式垃圾三轮等)的配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2.3每日清扫作业的周期,原则上按每2日进行1次村庄普扫、重点场所每日1次清扫的标准进行,必要时可规定洒水除尘的时间和次数。

  4.2.4定期清扫作业的周期,原则上按道路边沟(排水明渠或暗沟)每月进行1次清掏,池塘每年组织一次清掏的标准进行,确保基本无淤泥、垃圾。

  4.2.5清扫保洁时收集的垃圾杂物应及时倒入固定垃圾收集点,不得露天堆放或就地焚烧,不得扫入排水沟内;作业中产生的废水应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随意泼洒。

  4.3.1清扫保洁车辆:采用统一规格的斗式垃圾三轮车并设置统一标志。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垃圾吊挂和残留污垢污泥现象。

  4.4.1制定清扫保洁的村规民约,多渠道筹集资金,招标选择保洁人员承包,建立村庄日常保洁制度。

  4.4.2保洁工作由多人承担的,应当以合同或任务通知书的形式,划分清扫保洁责任区,明确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保洁标准等任务和责任内容。

  4.4.3建立村委会监督机制,对清扫保洁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5.1.1道路、公共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过渡安置点部分的相关规定。

  5.1.2附属花坛、树池的清洁要求,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园林(庭院)绿地治理标准》过渡安置点部分的相关规定。

  5.1.3电力、通讯等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线建设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过渡安置点部分的相关规定。

  5.1.4广告、招贴及其他摊点和小商业的设置和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治理标准》和《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治理标准》过渡安置点部分的相关规定。

  5.1.5公厕、垃圾收集点及其相关标识标牌等设施的保洁,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政环卫设施治理标准》过渡安置点部分的相关规定。

  5.1.6垃圾污水排放的清洁要求,不得低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废弃物处置标准》过渡安置点部分的相关规定。

  5.2.1保洁人员数量原则上按过渡安置点公共空间(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的面积计算,原则上每5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

  5.2.2保洁工具和小型车辆(密封式垃圾三轮等)的配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2.3每日清扫作业的周期,原则上按每2日进行1次普扫、重点场所每日1次清扫的标准进行,必要时可规定洒水除尘的时间和次数。

  5.2.4定期清扫作业的周期,原则上按道路边沟(排水明渠或暗沟)每月进行1次清掏,确保基本无淤泥、垃圾。

  5.2.5清扫保洁时收集的垃圾杂物应及时倒入固定垃圾收集点,不得露天堆放或就地焚烧,不得扫入排水沟内;作业中产生的废水应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随意泼洒。

  5.3.1清扫保洁车辆:采用统一的斗式垃圾三轮车。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垃圾吊挂和残留污垢污泥现象。

  5.4.1由地方民政管理部门筹集资金,公开招聘专(兼)职保洁人员,建立过渡安置点日常保洁制度。

  5.4.2制定过渡安置点清扫保洁工作规定,明确保洁要求,落实清扫范围、作业内容和保洁标准等。

  5.4.3建立检查监督工作机制,对乱扔垃圾废物,以及清扫保洁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教育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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