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东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有限公司官网!
全国咨询热线:400-123-4567
当前位置: 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 服务项目 > 厂房保洁

关于印发《江门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办发[2004]22号

时间:2024-06-24 08:16:42 作者:小编 点击: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8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落实〈十项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0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按照市第十次党代会的部署,大力推进实施“环境优市”战略,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大城市的目标任务,针对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政府引导、社会联动,以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为载体,以削减污染物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以让全市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新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为目标,继续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和蓝天工程计划。抓好全市重点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饮用水源,确保我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98%。以削减排污总量为重点,继续强化工业污染控制,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削减全市排污总量。到2005年,工业废水排放

  达标率达到95%以上,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到2005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到2010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认真解决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全市医疗废物全部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到2007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高于60%,到201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加快火电厂的脱硫工作步伐,强化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完善酸雨监控网络,加强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的管理。生态保护工作得到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加强,建立多元化的生态功能区。

  1、确保饮用水源水质。 各市、区要重点加强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对辖区内的各饮用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依照法规要求进行审批。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在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流中,划定禁止设立饮食店的河段,依法拆除或搬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饮食店。依法搬迁或关闭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沙石场及煤场。禁止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划界树碑,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

  加快供水工程建设,保证水量、保障水质。制定全市各乡镇、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在各级国土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中,在水源保护区划定严格的控制建设区域,对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影响水质的项目要制定计划,依法搬迁。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新闻媒体要予以配合。

  2、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 各市、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国家与省有关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拓宽资金渠道,促进市场化、企业化、产业化进程,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各市、区要按照珠江整治要求,制定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珠江整治责任书目标任务的完成。

  要确保已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到2005年,台山市台城污水处理厂、开平市迳头净水厂、鹤山第二污水处理厂和恩平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纳入计划的14个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4年底前完成建设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各市、区确保有1座以上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2004年底前动工建设。优化城区排水工程规划,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

  3、推进河流两岸生态与景观整治工作。 加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力度,大力推进内河涌整治,加强流经城镇河段两岸的绿化美化和景观建设;到2005年,流经各市、区中心城区的主要内河涌基本消灭黑臭现象。

  加大巡查力度,严防畜禽养殖业污染反弹和禁止设立饮食店河段的饮食店(摊档)回潮。

  建设水源涵养林及流域水土保持林,保护流域的生态环境;加快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进程。认真整治临江采石场、沿江窝棚等违章建筑及露天垃圾场,加强对已关闭的采石场点和矿山的生态恢复工作。

  各市、区要加强城市及其周围的山体、水体和农田的保护,加强城市生态绿地建设,严禁在绿带范围内从事建设和开发活动。

  1、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加快火电厂脱硫步伐。 加强燃煤、燃油电厂的环境管理,严格审批新、扩、改建排放二氧化硫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严禁新建单机容量小于13.5万千瓦的燃煤和燃油机组。新建和在建的燃煤、燃油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淘汰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各市、区要制订计划逐步淘汰现有能耗高、发电成本高、污染严重的单机50MW以下(含50MW)的燃煤、燃油机组,或通过技术改造,配套脱硫设施,改造成区域性热(冷)电站,并严格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进行运行。鼓励各工业园区做好规划,配套建设工业园区热(冷)电联产中心,集中为园区内企业供热(冷),提高效率,降低污染。按国家政策调整电力布局,除经国家批准立项规划建设的火电厂项目外,严格控制布点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减轻珠三角区域酸雨污染的压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必须依照《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广东省燃煤燃油电厂烟气脱硫实施方案》规定的脱硫计划时间要求,认真编制脱硫计划方案,采取措施保证按时完成脱硫工作。否则,将依法采取限期治理甚至停产治理措施。各电厂在脱硫工程建成之前,要严格控制燃料含硫量。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厂的脱硫工作,在电厂脱硫征地、关键设备进口等要给予优惠、支持和帮助。

  加强我市能源规划的科学合理决策,注重能源与经济、环境的关系,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行节能降耗行动,推广清洁能源。

  2、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正确引导私人购车的发展,防止机动车数量的无序增长;严格按照《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机(发动机)达标车型目录》要求,禁止排污超标机动车新车上牌。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摩托车实行逐步淘汰机制,控制城市机动车总量。改善道路交通

  条件,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保证行车顺畅。大力扶持发展公共交通,在各市、区中心城区实行公交优先政策。淘汰更新排气污染超标车辆,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逐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3、加强管理,降低扬尘污染。 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采石场的管理,减少尘土扩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对山体和长期闲置的土地开展绿化工作。加强道路扬尘管理,对交通道路及时清洁,严禁运土车辆带泥上路及违规超载造成泥土漏撒到路面。

  1、降低交通噪声污染。 在市政道路前期设计中增加隔音降噪工程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积极推广使用低噪声路面材料,以降低车辆行驶噪音。加大对违反机动车禁鸣喇叭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步淘汰和更新城区高噪声公交车辆。

  2、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噪声管理,控制区域噪声污染。继续严格控制《施工噪声许可证》发放,加大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的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在新闻媒体曝光违法施工单位。严格要求娱乐场所按规定时限营业,减少的士高、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超时经营产生的噪声。加强工业企业、冷却塔等固定噪声污染防治。开展安静小区创建活动。

  1、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促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要统筹规划辖区内城市和农村的垃圾处理,合理布局垃圾处理设施和规模,按照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至2005年,全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初步建立环境监控体系。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有关要求,认真落实“规划新建、扩建、改造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力争在2005年前动工建设,同时要按期完成限期治理工作任务。

  2、全面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至2005年,全市要基本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地级市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及放射、辐射污染环境监控体系及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50%,安全处置率100%;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超过90%。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以及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意见的通知》(粤环[2003]234号)的要求,到2007年底前,我市要基本建成垃圾综合处理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抓好农村环境卫生,控制和减少污染源,全面推进卫生城市、卫生村的创建工作。强化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示范村镇和园、场的建设。加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垃圾处理应纳入村镇规划,认真研究解决中心镇与周边村镇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问题。加强农村禽畜、化肥、农药污染等的控制,改善农村环境。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土壤环境的安全。

  4、全面推进生态保护工作。 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广东省林业生态市(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市(县、乡镇)活动。到2004年底前,江门市区率先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加强水土流失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生态示范区、农业生态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多元化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确保全市人民有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1、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以及“三无”企业;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企业予以淘汰。严查偷停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不法行为,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各有关部门联动作用,结合清理整顿不

  法排污企业行动,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强化对火电、建材、化工、造纸、制革、冶金、电镀、制糖、食品发酵、纺织印染、制药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重视环境污染及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做到有诉必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尽快处理。

  2、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控制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 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要求,通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污染源排污口的设置,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管理档案。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逐步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实施在线监测,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污染源排污情况,提高监督管理效率。

  3、强化重点污染行业的重点控制。 严格按照《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的要求,加快电镀、化学制浆、化工、制革、纺织印染、冶炼、发酵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限期搬迁或关闭不在规划区内的污染行业企业;新建项目一律进入定点工业园区,现有位置不合理的污染企业也要逐步入园,通过集中治污、集中供热等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统一监督管理,并逐步建成多个生态工业园区,实行集中监管控制。

  实施源头控制,加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严格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前置审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要深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简政放权,加强服务指导。

  4、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大力推行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大力度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达到有效消除结构性污染的目的。积极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施生产全过程控制和废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设备和产品。坚决关闭污染严重、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经济规模的“新五小”和“十五小”企业。

  为确保“治污保洁工程”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实施“治污保洁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与任务,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治污保洁工程”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证我市治污保洁工程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将成立治污保洁工程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正、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政局、江门海事局、各市、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全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协调我市治

  污保洁工程工作,监督、检查年度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具体操作办法,各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确保治污保洁工程顺利完成(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一)。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协调和解决治污保洁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参照省治污保洁工程联席会议制度,治污保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来传达贯彻省治污保洁工程联席会议精神,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制定有利于流域内、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通报重大决策环境保

  3、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我市治污保洁工程的实施情况,要建立治污保洁工程季报制度,按时向省环保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治污保洁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信息员,每季度报送本单位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信息(包括工作进度、存在问题、需协调事项等),由治污保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编制我市治污保洁工程季报,并适时在季报中通报各单位落实情况。

  4、建立监督、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设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环境影响程度和相应环保措施,并对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规章、政策、规划等进行预审,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的基础上,将企业排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决定,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环保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经常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有益于环境保护的行动和对环境的监督管理。

  根据我市治污保洁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将目标进一步分解,明确各市、区和各单位的工作目标与任务,在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年度检查中,加强对治污保洁工程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定期邀请市人大、政协对我市治污保洁工程工作进行监督和视察,同时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确保落实;同时要强化对财政环保资金项目的监管和绩效评价、项目的后续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

  2、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加大政府的环保投入,逐年提高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各级政府每年要根据当地的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一定的治污保洁工程专项资金,确保治污保洁工程目标的顺利完成。

  3、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实现环保投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制定鼓励火电厂脱硫的政策,切实有效地促进二氧化硫污染的控制。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其他城镇也应尽快开征。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镇,必须在污水、垃圾处理费开征后三年内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并投入运行。加快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采取税收优惠、免税、土地无偿划拨、财政资金补助等扶持手段发展固体废物处理产业,保证固体废物经营企业的长期规范经营。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采用BOT、TOT、BL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运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恢复生态平衡,防止生态环境恶化。

  4、积极利用外资发展环保产业。围绕当地重点环境问题,确定重大环保项目,并认真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建立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对环保的赠款和优惠贷款,以及按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努力增加城市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投入。充分利用环保项目为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条件,积极与国际著名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合作,吸收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环保产业的技术水平。

  为了实现治污保洁工程目标,必须将目标与任务落实到具体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上,通过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运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治污保洁工作任务和《江门市治污保洁重点工程项目表》(见附件二),积极筹集资金,明确责任分工,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确保治污保洁工程目标的实现。

  各市、区政府: 制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控制规划和土地控制管理,有效控制水源保护区内的经济发展,取缔建在水源保护区内和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点)。组织做好辖区市政环境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落实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拓宽资金渠道。制定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加大流域和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力度。强化对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收运管理工作。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市环保局: 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置,推动城乡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公布治污保洁工程进展情况以及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协助政府制定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等。

  市经济贸易局: 组织拟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技术、设备、产品等,大力推行企业清洁生产,推进节能降耗,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具体负责能源规划,编制脱硫计划方案,采取措施保证按时完成脱硫工作。按政府要求,依法取缔、关闭“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对工艺落后、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予以淘汰。

  市农业局: 指导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禽畜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控制农药和化肥等污染,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促进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市建设局: 会同市环保局对治污保洁工程全程跟进、协调和监督。监督各市、区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负责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和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审查和技术指引工作;加大重点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规划和建设,推进内河涌整治;负责加大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提倡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扬尘污染和施工噪声扰民,对屡次违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加快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

  市规划局: 在国土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中加大环境保护内容,具体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划定严格的控制建设区域;负责城市排水管网的规划;在城镇规划和管理方面严格把关,合理布局工业,减少环境污染;加快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协助市市政局监督各市、区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负责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落实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和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按计划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中集污管网建设及生态恢复等工程的建设。

  市水利局: 负责水资源调配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加强现有水利设施调试,以增加水环境容量,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

  市委宣传部: 积极做好治污保洁的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主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各市、区治污保洁工程的工作动态和成效,依法及时发布城市大气、流域水环境、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等相关报告。

  市发展和改革局: 要将治污保洁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会同市经贸、财政、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推动国家有关火电厂脱硫方面政策的实施,并负责协调、监督全市火电厂脱硫工程的建设。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能源。

  市公安局: 严格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摩托车报废制度,实施摩托车逐步淘汰机制,在中心城区从严控制摩托车上牌逐步过度到禁止摩托车在中心城区行驶;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年检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路检工作,对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禁止在市区行驶,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机动车强制办理报废手续;做好放射性、剧毒化学品危险废物

  市交通局: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线网,提高公交车占有率;淘汰、更换超标排污车辆,逐步推行使用清洁燃料汽车。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年度支出计划,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治污保洁项目)。配合市环保局加强市级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及对企业环保资金投入的政策指导,促使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投入。

  市科学技术局: 加大火电厂脱硫技术、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研究开发的扶持力度,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市国土资源局: 严格把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和审批关,关注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保证按规划进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预留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所需土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强采石场点规范管理,加大对采石场扬尘污染控制,督促到期采石场的关闭和复绿整治工作。

  市物价局: 制定电厂脱硫补助电价、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和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管理办法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政策。

  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西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尤其是加强水土流失生物治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推进自然湿地的保护;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继续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加大退果还林工作进度,加强物种资源保护,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成品油的质量管理,加强对成品油抽检工作;加强对能源产品、各企业锅炉(窑炉)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配合市环保局把好项目审批关,防止新上重污染项目和选址不合理的项目。

  市海洋与渔业局: 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近岸养殖、滩涂养殖区管理,减少近岸养殖对海域污染;协助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推进自然湿地的保护工作。

  江门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航行的船舶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建立水上污染应急体系。


工程案例